2011年5月5日 星期四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權利證書記載錯誤其更正期間應准予扣除

權利證書記載錯誤其更正期間應准予扣除

釋示函令標題
權利證書記載錯誤其更正期間應准予扣除
釋示函令內容
經法院拍賣之不動產移轉,應以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證書之日為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如不動產權利證書內容記載錯誤,經當事人申請更正者,於核算應申報契稅期限時,其自送達法院至收到法院更正後權利證書之日止之更正期間,應准予扣除。(財政部73/12/24台財稅第654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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