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證書記載錯誤其更正期間應准予扣除
釋示函令標題
權利證書記載錯誤其更正期間應准予扣除
釋示函令內容
經法院拍賣之不動產移轉,應以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證書之日為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如不動產權利證書內容記載錯誤,經當事人申請更正者,於核算應申報契稅期限時,其自送達法院至收到法院更正後權利證書之日止之更正期間,應准予扣除。(財政部73/12/24台財稅第65466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台北港特定區、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