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日 星期一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財團法人興建養老院之土地非自有者適用免稅規定之條件

財團法人興建養老院之土地非自有者適用免稅規定之條件

釋函標題:
財團法人興建養老院之土地非自有者適用免稅規定之條件
釋函內容:
主旨:有關財團法人天主教○○爵會所有土地無償提供財團法人天主教○○修女會興建附設老吾老院及修女院舍使用,可否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一案。說明:二、為促進公眾利益之事業,適用上開減免規定時,應符合「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之要件,且除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之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核准免徵者外,應以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本案財團法人天主教○○修女會興建老吾老院及修女院舍之土地,係由財團法人天主教○○爵會無償提供,並非該○○修女會所自有,不符合上開「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之要件。惟該老吾老院如經查明係屬促進公眾利益之事業,依上揭法條規定,可專案報經貴市市政府核准免徵其地價稅;至於供修女院舍使用之土地,請審酌有無有本部72/06/01台財稅第33820號函規定之適用後,本於職權辦理。(財政部88/09/23台財稅第8819454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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