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所有土地租予他人建屋其供傳教佈道使用部分能劃分者按比例免稅
釋函標題:
教會所有土地租予他人建屋其供傳教佈道使用部分能劃分者按比例免稅
釋函內容:
主旨:有關財團法人基督教○○會所有土地,地上建物非該會所有,其供該教會使用部分之土地,可否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一案。二、本案財團法人基督教○○會所有土地,出租予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公司部分,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免徵地價稅,至於供該財團法人教會本身使用部分,雖其建築物非該教會所有,如出租部分與該財團法人傳教佈道使用部分能明顯劃分,可按該房屋實際傳教佈道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率減免其地價稅。(財政部89/05/04台財稅第089045292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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