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前函所稱徵收機關之核釋
釋示函令標題
對前函所稱徵收機關之核釋
釋示函令內容
本部70.11.13.台財稅第三九五九七號函說明二:「......該房屋既已為徵收機關所有,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免稅規定者外,應向徵收機關課徵房屋稅。」所稱「徵收機關」係指土地法第二二二條、第二二三條、第二二四條等所稱之「需用土地人」而言。(財政部71.1.22.台財稅第三○五二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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