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辦妥保存登記之房屋自可按所載所有權人資料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釋示函令標題
經辦妥保存登記之房屋自可按所載所有權人資料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有關××號房屋,稽徵機關房屋稅籍資料記載之納稅義務人與地政機關所有建物保存登記之所有權人不符,稽徵機關可否依地政機關所載資料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並予免徵契稅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為房屋稅條例第四條所明定,而所謂房屋所有人,參照貴省各縣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二條規定,係指已辦登記之所有權人及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實際房屋所有人。本案房屋既經地政機關辦妥建物保存登記,自可按地政機關所載所有權人資料,據以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三.又針對雙方當事人以錯誤為由,申請更正房屋稅籍之納稅義務人名義為所有權人,本部前以67.5.17.以台財稅第三三二○六號函(編者註:參閱契稅條例第二條第42則)釋示,免徵契稅在案。本案契稅之徵免,請本諸職權查明後,依上開釋函規定辦理。(財政部84.2.25.台財稅第八四一六○八五○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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