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0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房屋稅向承買人課徵滯欠時可於移轉登記前重新向原所有人發單

房屋稅向承買人課徵滯欠時可於移轉登記前重新向原所有人發單

釋示函令標題
房屋稅向承買人課徵滯欠時可於移轉登記前重新向原所有人發單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因移轉而申報契稅,致其房屋稅向承買人課徵者,如於繳納期限屆滿後仍未繳清,在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經主管稽徵機關再次催繳仍未繳納時,得恢復以原所有權人名義重行發單,課徵房屋稅。說明:二.以原所有權人名義重行發單課徵之房屋稅,在未徵起前,如該房屋已辦妥移轉登記,依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承買人仍應負補繳責任。(財政部81.2.17.台財稅第八○○七七七八五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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