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業或金融機構併購申請租稅優惠適用法律之順序
釋示函令標題
一般企業或金融機構併購申請租稅優惠適用法律之順序
釋示函令內容
檢送經濟部91年2月25日研商「企業併購法」草案完成立法施行後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掌分工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財政部91/08/28台財稅字第0910454829號函)
附件:經濟部91年3月4日經商字第0910204154-0號函
檢送「研商企業併購法草案完成立法施行後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掌分工事宜會議」會議紀錄乙份。臨時動議:一、企業併購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公司法針對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均有租稅優惠之規定,其法律適用順序如何?決議:1.依企業併購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租稅優惠相同項目者,應優先適用企業併購法之規定,企業併購法未規定之租稅優惠項目,方分別依公司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規定。2.至於金融機構之併購者,依企業併購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優先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該2法未規定者,方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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