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課契稅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課契稅
釋示函令內容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契稅,惟係以發行新股取得房屋所有權,核屬買賣性質,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契稅免稅證明書,以憑辦理權利變更登記。至依同法所為合併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因非屬申報繳納契稅範圍,免申請核發契稅免稅證明書。(財政部91/05/24台財稅字第091045303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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