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宅商業服務設施之房屋標準單價不適用遞減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國宅商業服務設施之房屋標準單價不適用遞減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政府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七條規定在國民住宅社區興建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應無本部函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十項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查本部「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十項有關政府直接興建六層樓以上之國民住宅房屋標準單價遞減之規定,旨在減輕購置國民住宅者之負擔。又國民住宅之出售、出租,依據「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二章及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其承購人、承租人之資格及承購住宅之再處分等均有特定之限制。至於在國民住宅社區內興建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既非以住宅使用為目的,且其標購人、標租人之資格及標購房屋之再處分等並無特定之限制,是其房屋標準單價應無首揭遞減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4.12.12.台財稅第二六一二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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