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不法登記於他人名下後回復原狀者其納稅義務人名義亦應予以回復
釋函標題:
土地被不法登記於他人名下後回復原狀者其納稅義務人名義亦應予以回復
釋函內容:
主旨:有關黃○○君所有之房屋及土地遭不法集團偽造證件登記於他人名下,嗣經法院判決塗銷登記,回復所有權予原所有權人,則地價稅及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名義,可否溯自非法登記他人名下之年期起變更為原所有權人乙案。說明:二、本案經准內政部89/01/14台(89)內中地字第8978258號函,略以:「本案黃○○君與田○○君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既經地政機關依據法院確定判決辦竣塗銷登記,並回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則該回復所有權應溯自黃君原取得日…」,又依土地稅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及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準此,黃○○君所有之房屋及土地遭不法集團偽造證件登記於田○○君名下,既經地政機關依據法院確定判決辦竣塗銷登記,並回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該回復所有權係溯自原所有權人黃君原取得日,則該房地遭非法移轉登記於田○○君之期間,所有權人之名義既已回復為黃君,其納稅義務人名義自應予以回復,該期間之房屋稅及地價稅並應向黃君補徵,而其核課期間參酌本部72/12/08台財稅第38726號函規定,應自核課權成立之日,即回復原所有權人黃君登記之日起算。另非法登記期間之房屋稅或地價稅,如非法登記人業已繳納,應予退還。(財政部89/03/17台財稅第08904514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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