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共有人申報移轉納稅後因故撤銷申報應准退還原繳納人
釋函標題:
部分共有人申報移轉納稅後因故撤銷申報應准退還原繳納人
釋函內容:
主旨: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經會同權利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因故撤銷現值申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應如何退還一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查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依本部71/04/09台財稅第32419號函釋規定,稽徵機關應予受理,惟申報人應負責繳清全部共有土地增值稅,始得據以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是以本案共有土地之處分,其應納土地增值稅如經查明係由部分共有人繳納,於核准撤銷現值申報後,該退稅款應准退還原繳納人。(財政部83/08/24台財稅第83160716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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