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買受人依法申請代繳增值稅並已合法送達者不得再改訂繳納日期

買受人依法申請代繳增值稅並已合法送達者不得再改訂繳納日期

釋函標題:
買受人依法申請代繳增值稅並已合法送達者不得再改訂繳納日期
釋函內容:
主旨: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取得所有權之人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1前段規定申請代為繳納時,倘原繳款書業已合法送達,且應納稅額亦無錯誤,應不得再改訂繳納日期。說明:二、「按土地增值稅除土地所有權無償移轉者外,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由取得所有權人申報並代為繳納者,既係代為繳納,納稅主體自仍為原來之納稅義務人,而非代繳人」,行政法院69年判字第1號著有判例。參照上揭判例意旨,取得所有權之人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1前段規定申請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因納稅主體並未變更,倘原繳款書業已合法送達,且應納稅額亦無錯誤,自不宜再改訂繳納日期。(財政部84/10/24台財稅第8416556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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