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保基金所有供辦公用土地不得免徵地價稅
釋函標題:
信保基金所有供辦公用土地不得免徵地價稅
釋函內容:
查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其他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者,係指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為限。本案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依捐助章程第1條規定,其設置目的,在提供信用保證以協助中小企業獲得金融機構之融資,核與上開規定不合,其供辦公使用土地之地價稅,未便准予免徵。(財政部69/06/04台財稅第3448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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