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之友社所有土地須報經當地政府核准始可免徵地價稅
釋函標題:
軍人之友社所有土地須報經當地政府核准始可免徵地價稅
釋函內容:
主旨: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所有土地可否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一案。說明:二、本案既經查明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主要受益對象為國軍官兵、義務役戰士及其家屬暨該社社員,與本部86/05/09台財稅第860256169號函釋有關社團法人○○縣警察之友會主要受益對象僅限於該縣境內之警員及其會友等特定人之情形尚屬有別,如經查明該社係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促進公眾利益之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得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但書規定,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地價稅。(財政部89/04/01台財稅第089045215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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