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有收費或委外經營之停車場如係依法設置供公眾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釋函標題:
縣政府有收費或委外經營之停車場如係依法設置供公眾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釋函內容:
貴縣政府經營管理有營業收費之「○○國中操場地下停車場」及委外經營之縣有「○○風景區停車場」,如經查明該停車場用地為公有土地,確係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自准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免徵其地價稅。(財政部92/05/27台財稅字第092002697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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