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破產財團標買不動產如何申報契價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向破產財團標買不動產如何申報契價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
納稅義務人向破產財團標買不動產,核與契稅條例第11條之規定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性質不同,其申報契價,如未達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應依契稅條例第13條規定,按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0/12/31財稅三字第12197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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