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等贈與土地為有償移轉應向原所有權人課增值稅釋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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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等贈與土地為有償移轉應向原所有權人課增值稅釋函內容:
釋函內容:
主旨:交通部郵政總局為興建國際水陸郵件轉運中心,經洽得私立○○大學採相互對等贈與方式,由○○大學以其所有土地○○坪贈與郵政總局,郵政總局以新臺幣○○元贈與○○大學興建禮堂,上項土地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說明:二、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同法第5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如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依照上開規定,本案土地因係對等贈與,自屬有償移轉,應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大學核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0/05/21台財稅第340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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