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破產財團管理之土地出售時如何核課之處理
釋函標題:
由破產財團管理之土地出售時如何核課之處理
釋函內容:
主旨:土地所有權人經法院宣告破產,其土地由破產財團依法取得管理及處分權,破產財團出售(拍賣)該土地後,於辦理所有權移轉時,應由破產財團管理人與承買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共同申報移轉現值。至於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仍為原土地所有權人(破產人),但應註明應由破產管理人繳納以財團費用處理。說明:二、查「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即無訴訟實施權,其喪失之管理及處分權概由破產管理人行之,此項訴訟自應以破產管理人為原告或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最高法院27年上字2740號著有判例。準此,土地所有權人經法院宣告破產,其破產財團之土地,破產人即無權處分,則經破產財團出售(拍賣),於辦理所有權移轉時,自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由破產管理人與承買人共同申報移轉現值。三、至於破產財團所為之「拍賣」,自非土地稅法暨稅捐稽徵法所指之「法院拍賣」,既係有償移轉方式之一種,依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仍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即破產人);惟依稅捐稽徵法第7條規定:「破產財團成立後,其應納稅捐為財團費用,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是以該項應納稅款,自得責由破產管理人繳納。(財政部73/11/14台財稅第62993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