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代繳增值稅經查有案者如發生退還情事應准退還代繳人

代繳增值稅經查有案者如發生退還情事應准退還代繳人

釋函標題:
代繳增值稅經查有案者如發生退還情事應准退還代繳人
釋函內容:
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倘發生退還情事,原則上應以繳款通知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為退還之對象;惟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應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財政部74/06/12台財稅第1745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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