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權利人代繳之增值稅准由其單獨申請撤銷及退還稅款

權利人代繳之增值稅准由其單獨申請撤銷及退還稅款

釋函標題:
權利人代繳之增值稅准由其單獨申請撤銷及退還稅款
釋函內容:
主旨:林○○女士向卓○○女士購買土地,已申報移轉現值並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因故未能辦理移轉登記,權利人訴請義務人應協同權利人撤銷該土地現值申報並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返還權利人,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倘義務人不依確定判決辦理,稽徵機關准予受理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並取具切結將稅款退還代繳之權利人。說明: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而不表示者,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其意思表示。又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倘發生退還情事,原則上應以繳款通知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為退還之對象;惟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應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前經本部74台財稅第17451號函釋在案。三、本案林○○持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請撤銷現值申報之行為,依前揭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可視為業已共同撤銷現值申報,而其代繳土地增值稅款事復經法院於確定判決中指明,依前揭部函釋示,可由其辦理切結手續後,將稅款退還。(財政部75/04/11台財稅第7536431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