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解散後將其房屋無償移轉宗教團體應課契稅
釋示函令標題
財團法人解散後將其房屋無償移轉宗教團體應課契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財團法人○○解散後以所有○○號等4層房屋無償移轉為○○會所有,核屬不動產之贈與,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第7條規定,應由○○會報繳贈與契稅。說明:二、本案房屋所有權移轉,核係贈與性質,現行稅法對於兩個不相隸屬之財團法人間移轉財產,並無特別減免契稅之規定,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7條規定,應由○○會報繳贈與契稅。至○○會原函援引之本部68台財稅第37603號函,原係規定財團法人組織之宗教團體,將部分不動產以捐贈方式移轉為原屬該財團法人之分支機構所有,另再成立財團法人時,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與本案情形不同,自不能比照免徵。(財政部70/08/31台財稅第3723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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