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9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行政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解釋自法規生效日起有其適用

行政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解釋自法規生效日起有其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行政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解釋自法規生效日起有其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解釋,應以法條固有之效力為其範圍,自法律生效之日有其適用。惟解釋令發布前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所持見解縱與解釋令不符,除經上級行政機關對該特定處分明白糾正者外,亦不受解釋令影響而變更;但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之處分,行政機關不得再為變更,以維持行政處分已確定之法律秩序。(行政院61/06/26台財第6282號令、財政部61/08/02台財稅第365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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