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拆除戶之整建住宅減徵房屋稅
釋示函令標題
違建拆除戶之整建住宅減徵房屋稅
釋示函令內容
貴市為配合拆除違章建築,減輕低收入市民負擔,建議對配售違建拆除戶之整建住宅,不論坪數多寡,自六十六年元月起,一律減半課徵房屋稅,但如有出讓、出租或供營業用者,不予減徵各節,本部同意備查。(財政部66.4.21.台財稅第三二五七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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