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1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對房屋使用情形應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

對房屋使用情形應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

釋示函令標題
對房屋使用情形應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
釋示函令內容
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但書所指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非住家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如課稅房屋為多層式建築者,應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財政部66.5.26.台財稅第三三四三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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