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廳堆置營業物品適用稅率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客廳堆置營業物品適用稅率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
住家用房屋客廳內堆置一般物品,仍屬住家使用範圍,應按住家用房屋之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堆置與營業有關之貨物、原料等物品,已非屬住家使用範圍,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以其實際使用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營業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財政部69.11.18.台財稅第三九四八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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