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無償提供國家公園管理處使用並委託他人經營收取權利金不得免稅
釋函標題:
土地無償提供國家公園管理處使用並委託他人經營收取權利金不得免稅
釋函內容:
主旨:私有土地無償提供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使用,該管理處以民宿方式委託他人經營,並收取權利金,應無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本案○○地號等39筆土地及地上傳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代管人雖稱以無償方式提供該管理處使用,惟依案附「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傳統建築活化利用委託民宿經營契約」第4條第(8)項所載,經營者於民俗節慶前後共3日,須無償提供2個房間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且該房地並未供管理處本身使用,而係規劃以民宿方式委託他人經營,並向經營者收取20%之權利金,核與上揭條款所規定私有土地無償供政府機關使用之情形有別,應無該免稅條款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4/08/15台財稅字第094047475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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