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農牧試驗場土地減免地價稅之要件
釋函標題: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農牧試驗場土地減免地價稅之要件
釋函內容:
主旨:有關財團法人○○動物科技研究所所有之農業試驗場土地是否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4款減徵地價稅50%之規定乙案。說明:二、按「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農、林、漁、牧、工、礦試驗場,辦理5年以上,具有試驗事實,其土地未作其他使用,並經該主管機關證明者,其用地減徵50%。」及「前項第1款之私立學校,第2款之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及第5款之私立社會救濟慈善各事業,其有收益之土地,而將全部收益直接用於各該事業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專案報請減免。……第4款……各事業用地,應以各該事業所有者為限……。」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4款及同條第2項所明定。準此,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農、牧等試驗場,如符合辦理5年以上,「具有試驗事實」,其用地「未作其他使用」,且屬於該事業所有者等免稅要件,即得經由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據以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地價稅,又該法條第2項,只規定試驗場用地須為該事業所有,尚無須由其持有所有權5年以上之限制。是以,本案財團法人○○動物科技研究所之農業試驗場,其用地原自83年起向××公司承租,惟自93年3月價購取得所有權之後,應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2項所定以各該事業所有者為限之免稅要件。(財政部94/07/11台財稅字第094003171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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