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6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本條例所稱物價總指數應以台灣地區躉售物價總指數為準

本條例所稱物價總指數應以台灣地區躉售物價總指數為準

釋示函令標題
本條例所稱物價總指數應以台灣地區躉售物價總指數為準
釋示函令內容
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房屋標準價格,如物價總指數有百分之三十以上增減時,應重行評定,其所稱「物價總指數」應以台灣地區躉售物價總指數為準。(財政部79.9.1.台財稅第七九一一九六三六一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