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台等突出物計算建築面積之依據
釋示函令標題
陽台等突出物計算建築面積之依據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查建築物陽台、屋簷、雨遮突出建築物水平斷面,計算建築面積應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章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辦理,茲據函陳上開條款規定業經修正,自應依照修正後之規定辦理。說明:二.至於依本部訂頒「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四項規定,對未領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經現場勘定調查之房屋,其面積之計算,亦應依照主旨所示辦理。(財政部73.5.21.台財稅第五三六九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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