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人頭炒房 二人判刑
人頭購屋炒房,法院重判!黃光榮、許麗卿利用人頭戶炒房獲利兩千餘萬元,遭台北地院依偽造文書等罪各判四年兩個月,法官更在判決書中斥被告不道德,法官強調,房、地是滿足人民受憲法保障居住權的基本民生必需品,並不是用來炒作、賺取暴利的投機工具。
黃、許兩人信用不佳,遭列拒絕往來戶,九十五年間利用人頭及假薪資證明購屋貸款,並假造不實買賣合約拉高房價,再高價售屋,若炒樓失利無法出售,即不繳貸款,形成呆帳,人頭王碧蓮、林順江也遭判刑四個月及六個月。
承審法官更在判決書中指出,黃光榮、許麗卿炒作房地賺取差價,間接影響其他循規蹈矩民眾以平實、符合人民平均收入水準的價格購屋機會,動機、目的已不道德。
判決書指出,黃光榮等被告勾結金融機關內部人員不實高估擔保品價值超貸,訛詐安泰銀行民權分行,取得資金購屋後,若炒作順利,一方面獲得不法財富,另一方面墊高房價,損害全民;如果炒作失利,則違約不繳款項,人頭更無清償能力,被告炒作的四件房產中,其中一戶貸款三千三百萬元,最後僅以兩千五百萬元拍出。自由時報 記者劉志原201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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