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增值稅係由權利人自應給付之土地價款扣除者退稅時不退還代繳人

增值稅係由權利人自應給付之土地價款扣除者退稅時不退還代繳人

釋函標題:
增值稅係由權利人自應給付之土地價款扣除者退稅時不退還代繳人
釋函內容:
主旨:有關土地增值稅由權利人繳納,惟其繳納稅款係自應給付之買賣土地價款中扣除,如有退還可否退還權利人一案。說明:二、依本部74/06/12台財稅第17451號函釋:「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倘發生退還情事,原則上應以繳納通知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為退還之對象;惟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應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該函釋係針對稅款非由納稅義務人支付,而確為權利人出資代繳之案件,嗣後如發生應行退還之情事,理應退還實際出資繳納之代繳人所為之釋示。本案既經查明土地增值稅雖由權利人許○○君先代繳,惟該稅款係自應給付原土地所有權人之買賣土地價款中扣除,則許君形式上雖為代繳人,實質上稅款仍由出售人負擔,其退稅款應無上揭函釋退還代繳人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8/04/29台財稅第88191247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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