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減免地價稅之處理原則
釋函標題: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減免地價稅之處理原則
釋函內容: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關於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減免地價稅,在實務上徵納雙方爭議甚多,茲為解決稽徵上之困擾,經本部邀請內政部等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如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有關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減免地價稅,依下列原則處理:(一)平房屋宇前簷突出於騎樓走廊地者,仍依規定免徵地價稅。(二)在騎樓走廊上有1層建物者,其騎樓走廊地之地價稅減徵二分之一;有2層建物者,減徵三分之一;有3層建物者,減徵四分之一;有4層以上建物者,減徵五分之一。(財政部71/01/28台財稅第3056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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