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保留地徵免土地稅規定
釋函標題:
山地保留地徵免土地稅規定
釋函內容:
主旨:有關山地保留地徵免土地賦稅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會商結論辦理。說明:二、案經本部邀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會商並獲致結論:「一、山地保留地之權屬為國有,如未放租無收益,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之規定應免徵土地稅。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3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21條)亦有未放租、放領之公有山坡地免徵賦稅之規定,自應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二、原住民登記耕作權、地上權之山地保留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4條規定,應自有收益之日起免徵田賦8年,不適用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財政部71/03/15台財稅第31775號函、87/12/23台財稅第87198129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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