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興建房屋各起造人申請分別設立房屋稅籍時不課徵分割契稅
釋示函令標題
共同興建房屋各起造人申請分別設立房屋稅籍時不課徵分割契稅
釋示函令內容
共同興建連棟式房屋,建築物使用執照未註明各起造人所屬之位置,嗣經全體起造人訂立協議書,申請分別設立房屋稅籍,應准比照本部65年3月4日台財稅第31366號函規定,免徵分割契稅。(財政部65/05/14台財稅第3315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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