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起造人分層區分所有應無需報繳分割契稅
釋示函令標題
各起造人分層區分所有應無需報繳分割契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建築物使用執照未註明各起造人所屬之層別,嗣經全體起造人訂立協議書,申請建築物總登記為分層區分所有,應無需報繳分割契稅。說明:二、查不動產之分割,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8條規定,固應由分割人估價立契報繳分割契稅;惟本案建築物使用執照未分別註明各起造人所屬之層別,而由全體起造人訂立協議書,申請分層區分所有登記,依照內政部63年12月14日台內地字第612576號函釋,地政機關可照其協議書辦理建築物總登記,亦即無需先行辦理共有登記再行分割,核與一般共有不動產分割情形不同。(財政部65/03/04台財稅第31366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台北港特定區、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