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5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各起造人分層區分所有應無需報繳分割契稅

各起造人分層區分所有應無需報繳分割契稅

釋示函令標題
各起造人分層區分所有應無需報繳分割契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建築物使用執照未註明各起造人所屬之層別,嗣經全體起造人訂立協議書,申請建築物總登記為分層區分所有,應無需報繳分割契稅。說明:二、查不動產之分割,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8條規定,固應由分割人估價立契報繳分割契稅;惟本案建築物使用執照未分別註明各起造人所屬之層別,而由全體起造人訂立協議書,申請分層區分所有登記,依照內政部631214日台內地字第612576號函釋,地政機關可照其協議書辦理建築物總登記,亦即無需先行辦理共有登記再行分割,核與一般共有不動產分割情形不同。(財政部65/03/04台財稅第313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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