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房地徵免賦稅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國有房地徵免賦稅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
國有財產法公布施行後,對於國有房地徵免賦稅之規定,與現行稅法規定有所出入,請予釋示適用範圍乙案,茲分別核示如下:(一)關於房屋稅部分:(1)依土地法第五條及房屋稅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房屋係屬於建築改良物之範圍,故房屋稅應視為建築改良物稅之一種,國有財產法第八條所稱建築改良物,應包括房屋在內。(2)事業用房屋,除稅法規定免稅者外,應按國有財產法第八條之規定課稅。(3)出租之國有房屋因有收益,應比照事業房屋課稅。(財政部60.1.6.台財稅第三○○四五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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