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0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建築物地面各層使用機能完全獨立者按各棟實際層數評定房屋現值

建築物地面各層使用機能完全獨立者按各棟實際層數評定房屋現值

釋示函令標題
建築物地面各層使用機能完全獨立者按各棟實際層數評定房屋現值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有關本市對整座高低錯落同一建築之房屋,如何適用房屋標準單價評定房屋現值乙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查財政部八十一年八月廿八日台財稅第八一一六七六一三六號函修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稽徵機關適用『房屋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現值時,對房屋之構造、用途、總層數及面積等,應依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所載之資料為準......。」對整座高低錯落同一建築之房屋,本市目前作法,原則上係依上開作業要點規定,以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所載總層數,作為適用房屋標準單價及核計房屋現值之依據。惟建築物地面各層在使用機能上完全獨立分開時,參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篇第一條第十二款圖例(如附件)規定,則按各棟實際建築層數,適用其房屋標準單價,予以評定房屋現值。(高雄市稅捐稽徵處83.2.2.稽財字第○○五七二號函)附件: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篇第一條第十二款63.2.15.發布時之條文:
建築物層數:指地面以上樓層數與地下層數之和,但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縮小投影體積之和小於該建築物建築面積之八分之一者,不作為層數計算。建築物內層數不同者,以最多之層數作為該建築物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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