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農會倉庫及農產品檢驗場得減徵房屋稅

農會倉庫及農產品檢驗場得減徵房屋稅

釋示函令標題
農會倉庫及農產品檢驗場得減徵房屋稅
釋示函令內容
農會所有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之倉庫,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免徵房屋稅,為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至非用於儲存政府公糧之其他倉庫,則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減半課徵,惟私有房屋減半課徵究按何種稅率減半則無明定,應視其實際使用情形為斷,本部66台財稅第三七四八九號函(編者註:參閱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5),旨在核示此項疑義。至貴會之檢驗場如確係專供農民之農產品檢驗,並無供作出口商為收購農產品之用者,得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財政部67.1.5.台財稅第三○○六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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