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移轉涉訟其申報日以判決確定日為準逾期加徵怠報金
釋示函令標題
房屋移轉涉訟其申報日以判決確定日為準逾期加徵怠報金
釋示函令內容
房屋移轉因出賣人死亡發生糾紛涉訟,既經法院判決應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移轉登記與買受人,依照契稅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其契稅申報起算日,仍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惟於加計怠報金時其因辦理繼承而申報遺產稅在法定期限內之時間,可在契稅申報期間內扣除。(財政部75/05/06台財稅第753897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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