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確定後逾期申報縱經提起再審仍應加徵怠報金
釋示函令標題
判決確定後逾期申報縱經提起再審仍應加徵怠報金
釋示函令內容
契稅條例第16條:「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同產權契約書狀憑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編者註:本條文字於88年7月15日略有修正)。又同條例第24條:「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本案標的物產權移轉發生糾紛,既經法院於61年5月23日判決在案,雖提再審之訴,並無否定原判決之效力,本案自應依照上開條例規定加徵怠報金。(臺北市政府財政局62/12/19北市財明二字第26360號令)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台北港特定區、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