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於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因拍賣取得土地應負擔當年地價稅

於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因拍賣取得土地應負擔當年地價稅

釋函標題:
於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因拍賣取得土地應負擔當年地價稅
釋函內容: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係於68222日公布施行。有關行政法院55年判字第243號判例之意旨雖稱:因拍賣取得土地,拍定人自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而取得其所有權,該土地當年期地價稅,應自取得所有權之日起始由拍定人負繳納之義務,而非全部由其繳納,該判例係上揭法規施行前之判決,於上揭施行細則公布施行後,相關案件自應依新規定辦理。是以,本案許○○君如於88年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之前因拍賣取得土地所有權,仍應依前揭施行細則第20條及本部68/06/01台財稅第33588號函釋規定,由其負擔取得當年之地價稅。(財政部89/03/31台財稅第089045214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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