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處分共有房屋應准受理買受人之契稅申報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處分共有房屋應准受理買受人之契稅申報

釋示函令標題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處分共有房屋應准受理買受人之契稅申報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陳盧○○、盧××、盧△△3人共有3戶房屋,持分各三分之一,現欲出售予蔡君,因其中盧△△1人未會同辦理移轉,可否受理契稅申報一案。說明:二、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建築改良物,其處分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共有人依上揭規定為處分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本案共有房屋之買賣移轉,如陳盧○○、盧××確已依上揭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應准予受理蔡○○之契稅申報。(財政部88/08/20台財稅第88193786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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