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部分贈與須辦妥分戶登記或已分割始准受理契稅申報
釋示函令標題
房屋部分贈與須辦妥分戶登記或已分割始准受理契稅申報
釋示函令內容
贈與人黃○○將其所有房屋之前段部分,申報贈與移轉予黃××,該房屋如為辦妥建物第1次登記之房屋,須前段與後段已辦妥分戶登記,如為未辦建物登記,須實際前段與後段已分割為2戶,始准受理其契稅申報。(財政部88/03/19台財稅第88190586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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