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5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不動產拍定人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死亡應由繼承人負擔申報繳納契稅之義務

不動產拍定人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死亡應由繼承人負擔申報繳納契稅之義務

釋示函令標題
不動產拍定人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死亡應由繼承人負擔申報繳納契稅之義務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廖君向法院拍賣取得房屋,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死亡,嗣後法院仍以其名義(拍定人)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迄未申報繳納契稅,嗣經稽徵機關查獲,究應以被繼承人或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予以補徵契稅一案。說明:二、查契稅條例第11條規定,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應申報繳納契稅;另依現行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應自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準此,法院拍賣不動產之拍定人,負有在一定期限內申報繳納契稅之義務。三、第查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權利義務外,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是以不動產拍定人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前死亡者,由於與拍定有關之後續權利義務並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故應自拍定人死亡時即由其繼承人繼承,尚不受法院仍以被繼承人名義核發證書之影響,從而其相關之法律行為,自應由其繼承人檢具證明文件(如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以繼承人自己之名義為之,而不必由繼承人「代位」或「代理」辦理。據上,本案拍定人廖君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前已死亡,因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所衍生之申報繳納契稅義務,應以繼承人為義務人,如繼承人未於規定期間申報繳納契稅,自宜依法對之補稅及處罰。(財政部88/12/15台財稅第8804509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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