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共有准按持分比率分單課徵
釋示函令標題
持分共有准按持分比率分單課徵
釋示函令內容
數人持分共有之一棟或一層房屋,為方便共有人繳納房屋稅及免除送單催徵之困難,在不影響稅收範圍內,准予按所有權人持分比率分別發單課徵。惟共有房屋分單時,其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應保留持分共有方式,即稅籍不能分開設立。(台灣省財政廳72.3.25.財稅三字第○○○八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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