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公益社團辦公房屋免稅範圍

公益社團辦公房屋免稅範圍

釋示函令標題
公益社團辦公房屋免稅範圍
釋示函令內容
查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其免徵範圍係包括與該社團辦公有關之會議廳、圖書室、廚房、員工食堂、浴室、廁所、值日室、檔案室、貯藏室、講習室、值夜室、禮堂、文物儲藏室等房屋。(財政部66.8.15.台財稅第三五四四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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