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合法登記之工廠未經申報仍不得減徵

合法登記之工廠未經申報仍不得減徵

釋示函令標題
合法登記之工廠未經申報仍不得減徵
釋示函令內容
查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依此規定,納稅義務人所有之房屋如符合減免規定,應將符合減免之使用情形並檢附有關證件(如工廠登記證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貴公司合法登記之工廠既係於七十一年六月一日始向所轄××市稅捐稽徵處××分處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則以前已按營業用稅率繳納之房屋稅,自不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減半徵收房屋稅。(財政部71.9.9.台財稅第三六七一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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