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批發市場准予減半徵收房屋稅
釋示函令標題
農產品批發市場准予減半徵收房屋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農業合作社所經營之農產品批發市場房屋之房屋稅及用地之地價稅,應准按政府與農會合營或農會自營之農產品市場,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及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減半徵收(編者註:現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減半徵收。說明:查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農民團體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經營各類農產品市場。所稱農民團體,依同條例第三條第八款規定,係指依法組織之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農業合作社而言。本案農業合作社經營之農產品批發市場,准經濟部函稱,具有調節產銷,平準市價之功能,其市場房屋之房屋稅及用地之地價稅,本部同意經濟部及台灣省農林廳意見,應與農會經營之農產品市場享同等減半徵收之待遇,以示公平。(財政部68.11.15.台財稅第三八一一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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