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房屋供幼稚園使用如符合規定可免稅
釋示函令標題
私有房屋供幼稚園使用如符合規定可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
說明:二.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所稱之私有房屋,係相對於同條例第十四條所稱之公有房屋而言。依該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私有房屋供業經立案且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校舍或辦公使用,不論該房屋之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財團法人,申請免徵房屋稅時均須提出辦理具有成績之主管機關證明。三.至於供幼稚園使用之房屋,如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參照台灣省政府財政廳60.12.9.財稅三字第一一九二一二號令,則可免徵房屋稅。(財政部賦稅署84.8.10.台稅三發第八四一六四一八九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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