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附設汽車駕駛補習班之基地不得免稅
釋函標題:
職業學校附設汽車駕駛補習班之基地不得免稅
釋函內容:
經本部函准交通部80/08/31交路(80)字第034029號函復稱:「私立職業學校附設之駕訓班係依據『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辦理。」依上揭辦法第51條規定,本案私立○○學校附設之汽車駕駛補習班之設備標準、組織、招訓學員、收費等規定,均與一般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相同,其用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不得免徵地價稅。(財政部80/10/07台財稅第8003555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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